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4〕10号)

2024-09-05 09:32来源: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谢某龙、花某昌邓某成卢某诚

经查,5月至8月期间,谢某龙、花某昌邓某成卢某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石山隧道1号斜井施工产生的洞渣出售至六安市裕安区某某建材厂。获违法所得共计7770元,四名当事人违法所得分别为:谢某龙4360元、花某昌1800元、邓某成930元、卢某诚680元。

当事人谢龙等4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构成无证采矿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笔录材料14份;2.相关照片2组;3.转账记录6组;4.某某建材厂证明1份。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202411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龙等4名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谢龙违法所得436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罚款计436元;

3.没收花某昌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罚款计180元;

4.没收邓某成违法所得93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罚款计93元;

5.没收卢某诚违法所得68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罚款计6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开采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没款共计8547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二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行政。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行政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  张伟

 话:0564-7356865

 址:新城区江环北路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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