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洼地金寨段)
金征〔2024〕第6号
2024年6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治理工程(六安市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5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7月18日以《关于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治理工程(六安市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4〕224号),批准征收金寨县集体土地28.2511公顷(423.766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白塔畈镇九树村九树组,梅山镇百禄桥村灯塘组、东风组、二组、凤桥组、平畈组、石塘组、吴庄组、下畈组、新庄组,船冲村茶厂组、船冲组、东楼组、河心组、建新组、山榜组,江店社区下店组,开顺村小桥组,汪冲村联合组、瓦房组、转湾组,三里井村堰西组,仙花村畈心组、仙花组,早冲村农场组、小楼组、新楼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金寨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白塔畈镇及梅山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金寨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13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金寨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8月14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金寨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12月1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白塔畈镇人民政府(地址:金寨县白塔畈镇新街,联系人:廖伟,联系电话:0564-7326000)及梅山镇人民政府(地址:金寨县梅山镇双河路,联系人:经伟,联系电话:0564-2701996)。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金寨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金寨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白塔畈、梅山等乡镇人民政府,九树、百禄桥、船冲、江店社区、开顺、汪冲、三里井、仙花、早冲等村(居)委会,九树组、灯塘组、东风组、二组、凤桥组、平畈组、石塘组、吴庄组、下畈组、新庄组、茶厂组、船冲组、东楼组、河心组、建新组、山榜组、下店组、小桥组、联合组、瓦房组、转湾组、堰西组、畈心组、仙花组、农场组、小楼组、新楼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金寨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ahjinzhai.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田拥民,联系方式:0564-7356851。
附件: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治理工程(金寨县段)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治理工程(金寨县段)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