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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卫水罚〔2024〕2号 |
金寨金海水务有限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
金寨金海水务有限公司 |
汪鸿 |
2024年6月21日,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金寨金海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双随机”监督检查时,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委托安徽省公信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现场采集金寨金海水务有限公司的出厂水进行水质检测。2024年7月30日我委收到安徽省公信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2024年6月2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你公司出厂水检测项目中的游离氯为0.16mg/L(标准值为≥0.3mg/L,≤2mg/L),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2024年8月9日我委卫生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你公司,现场制作了《检验结果送达告知书》《现场笔录》。我委于2024年8月5日对你水厂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案件受理并立案调查,2024年8月9日我委卫生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你公司,现场制作了《检验结果送达告知书》《现场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2024年8月19日对公司授权委托人余航进行询问。经调查取证,现已查实你公司存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的规定。 |
2024-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