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6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药品、医疗器械类)(三)

2024-06-27 14:58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市监处罚[2024]1291号

金寨县汤家汇镇门山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金寨县汤家汇镇门山村卫生室

55182629834152412D6001

肖杨文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2

金市监处罚[2024]1292号

金寨县汤家汇镇竹畈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金寨县汤家汇镇竹畈村卫生室

55182826934152412D6001

张家禄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3

金市监处罚[2024]1293号

金寨县汤家汇镇斗林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金寨县汤家汇镇斗林村卫生室

55182832234152412D6001

闵运超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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