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无论是畜禽养殖设施还是水产养殖设施,均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且应纳入县级政府的年度“进出平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