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4〕11号)
当事人:李某发、丁某勇、李某峰
2024年8月17日—30日,李某发、丁某勇、李某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对外出售石料34车,共获利24280元,其中李某发出售27车获利6160元、丁某勇出售42车获利10520元、李某峰出售34车获利7600元。
当事人李某发等3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构成无证采矿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笔录材料11份;2.相关照片56组;3.前龙村委会证明;4.潘某成排险申请。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依法向李某发等3名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2024〕13号),告知3名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3名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某发等3名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李某发违法所得616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罚款计616元;
3.没收丁某勇违法所得1052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罚款计1052元;
4.没收李某峰违法所得76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罚款计7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开采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没款共计26708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二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 张伟
电 话:0564-7356865
地 址:新城区江环北路县自然资源局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