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导游人员汪某某违法行为的处罚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违法自然人姓名 | 处罚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程序 | 处罚结果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1 | 金文综罚字〔2024〕31号 |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 汪某某 | 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的条款进行处罚。 | 汪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30日至10月31日,为安徽无为研学游团队在红军广场、金寨革命博物馆、梅山水库、天堂寨景区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行为。 | 2024年10月31日,经局领导批示后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当天,我局通过电子邮件向当事人送达了金文综罚告字〔2024〕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1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金文综罚字〔202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已执行完毕全部处罚内容,罚没款项已上缴国库。 |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