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导游人员汪某某违法行为的处罚

2024-11-29 11:45来源:金寨县文旅体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 违法自然人姓名  处罚依据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程序 处罚结果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1 金文综罚字〔2024〕31号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汪某某 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的条款进行处罚。 汪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30日至10月31日,为安徽无为研学游团队在红军广场、金寨革命博物馆、梅山水库、天堂寨景区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行为。 2024年10月31日,经局领导批示后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当天,我局通过电子邮件向当事人送达了金文综罚告字〔2024〕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1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金文综罚字〔202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已执行完毕全部处罚内容,罚没款项已上缴国库。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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