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安徽祝伟翼隆车业有限公司
文书号
(金)应急罚〔2024〕27号
违法事实
安徽祝伟翼隆车业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安全隐患整改,对到期不能整改的,也没有提交延期申请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8日
处罚机关
金寨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