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注销登记)
注销、恢复登记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死亡注销登记 | 申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申报死亡注销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已执行死刑通知书; (五)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
1、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2、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按前述规定向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3、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了解核实公民死亡信息。对确认公民死亡未申报注销户口的,应当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注销户口。 4、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由亲属出具丢失说明。 5、凭《死亡证》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派出所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非正常死亡的,第四联由出具的公安司法部门盖章)。第二联由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永久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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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恢复登记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定居 国(境)外 或取得 外国国籍 注销户口登记 |
定居港澳台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以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公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退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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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外国国籍并 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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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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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户口登记特殊情形 | 提供前后不同 《出生医学证明》 要求变更户关系 |
1、申请人书面申请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过的提供); 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出具同意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说明。 |
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户关系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安机关依据签发单位出具的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等相关材料注销户口。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注销后,凭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重新申报户口。 | |
注销、恢复登记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注销户口登记特殊情形 | 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 | 1、相关证明材料; 2、调查核实材料及调查报告。 |
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凭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恢复户口。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按照“户籍补录”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呈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 |
重复户口 | 1、违规违法登记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过的提供); 2、相关调查核实材料及调查报告。 |
1、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坚持“去伪存真”的原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户口,应予以保留;凡违规办理的户口,应予以注销。 2、注销违规违法登记的重复户口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愿注销违规违法登记的重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依法做出注销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对暂时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履行公示程序后,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出注销处理决定。 3、重复户口一经注销原则上不再恢复。当重复(虚假)户口注销后,公安机关应依规出具重复(虚假)户口注销证明,为居民办理其他社会事务提供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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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籍登记 | 1、批准复籍证明; 2、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 |
1、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在规定时限内,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无固定就业单位、合法稳定住所及近亲属可以投靠的,可以落户在公共集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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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恢复登记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2003年8月8号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 恢复户口 |
1、回国(入境)使用的中国护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证件; 2、出国前的户口注销证明(内部核查); 3、拟入户《居民户口簿》(入家庭户的提供)。 |
向出国(境)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 ||
香港、澳门 居民定居内地 |
1、批准定居通知书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 |
1、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无固定就业单位、合法稳定住所及近亲属可以投靠的,可以落户在公共集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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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 定居大陆 |
1、批准定居通知书; 2、台湾居民定居证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 |
1、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无固定就业单位、合法稳定住所及近亲属可以投靠的,可以落户在公共集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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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户口 特殊情形 |
撤销死亡(失踪)判决恢复户口 | 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2、拟入户《居民户口簿》(入家庭户的提供); 3、原相关户籍资料(内部核查)。 |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
注销、恢复登记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恢复户口 特殊情形 |
因判处徒刑 注销户口恢复 |
1、刑满释放的证明或假释法律文书; 2、拟入户《居民户口簿》(入家庭户的提供); 3、原相关户籍资料(内部核查)。 |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
因参军入伍 注销户口恢复 |
1、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3、拟入户《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入家庭户的提供); 4、单位接收证明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挂靠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 |
依据情况在原户口注销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
因参军入伍注销户口后,被部队做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 | 1、居民身份证; 2、原《居民户口簿》; 3、部队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相关文件。 |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
注销、恢复登记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恢复户口 特殊情形 |
因婚嫁或者 长期外出 被注销原籍户口 |
原籍 恢复 |
1、原始户籍资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相关调查材料 |
1、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2、系统能查到的,迁出的按迁入恢复,注销的按补录恢复。因历史久远查不到的按补录恢复。按照“户籍补录”恢复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呈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3、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现 居住地恢复 |
1、原始户籍资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拟入户《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 ; 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公租房(廉租房)使用证明材料之一(单立户的提供)。 |
1、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的,可在现居住地恢复户口; 2、系统能查到的,迁出的按迁入恢复、注销的按补录恢复,因历史久远查不到的按补录恢复;按照“户籍补录”恢复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呈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3、对因婚嫁离开原籍时间较长、返回原籍路途较远,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并获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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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超期 《户口迁移证》 未入户 |
1、《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2、原《居民户口簿》; 3、个人情况说明。 |
1、《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入户,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此项业务按照“市外迁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