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城市规划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25-02-27 15:47来源:金寨县城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

第三条  县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新建住宅供水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六条  二次供水采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县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由县发改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程序核定。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当保证饮用水水质不会受到污染。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更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该项费用的使用。

第十三条  对在二次供水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城市规划区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办〔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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