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救济渠道: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