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 申请流程

2025-03-20 12:02来源:金寨县教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政策规定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发布)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三、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第九部分: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二、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或者在政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出具书面理由。

3.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申报相关材料分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4.决定: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答复。

5.办结:根据决定结果,进行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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