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2025-02-18 15:05来源:金寨县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户籍或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领款人(代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并合影确认。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

1.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最高可以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四、申请材料、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局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临时救助申请书、遭遇困难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申请材料。

五、备用金制度

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民政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早上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七、办理地点: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八、联系方式:0564-706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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