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2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食品类)(二)

2025-03-03 15:27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市监处罚[2025]1088号

金寨县青山镇汤店村振风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金寨县青山镇汤店村振风超市

92341524MA2QG0EB08

吴庆安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超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0.25元,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4

 

2

金市监处罚[2025]1089号

安徽红岭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安徽红岭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91341524MA8NUMYY0N

王胜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超期食品原料,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4

 

3

金市监处罚[2025]1090号

金寨县友政鲜肉批发零售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案

金寨县友政鲜肉批发零售店

92341524MA2QGPJK4R

余友政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0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7

 

4

金市监处罚[2025]1091号

金寨县九峰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金寨县九峰商店

92341524MA0QG0G62L

王小清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超期食品,罚款1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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