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504-00015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内容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发展规划 |
发文日期: |
2025-04-02 |
发布机构: |
金寨县 |
生成日期: |
2025-04-02 |
生效日期: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文 号: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索引号: |
/202504-00015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内容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发展规划 |
发文日期: |
2025-04-02 |
发布机构: |
金寨县 |
生成日期: |
2025-04-02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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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
暂无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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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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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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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和解读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