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5〕6号)
当事人1:甘某亮
当事人2:丁某江
甘某亮、丁某江未经批准向他人出售合武高铁项目产生的石料36车。根据之前谈好的600元/车价格,丁某江收取石料款21500元。
当事人甘某亮、丁某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之规定,构成无证采矿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笔录材料19份;2.相关照片3组;3.转账记录3组。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依法向甘某亮、丁某江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2025〕6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两名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甘某亮、丁某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甘某亮、丁某江违法所得215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0%罚款计21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开采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没款共计23650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二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 张伟
电 话:0564-7356865
地 址:新城区江环北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