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开发边界相关政策规定
2023年10月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
城镇开发边界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允许交通基础设施及其他线性工程,军事及安全保密、宗教、殡葬、综合防灾减灾、战略储备等特殊建设项目,郊野公园、风景游览设施的配套服务设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所需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城镇民生保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