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寨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强化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金寨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金寨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备案范围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需向县应急管理局备案的企业包括:
1.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
2.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3.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4.非煤矿山企业。
5.金属冶炼企业。
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7.建筑施工企业。
8.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企业。
9.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需备案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三条 备案流程:
1.预案编制与评审。预案编制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急预案应依法向社会公示。
2.审批与发布。预案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正式发布,并在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
3.提交备案材料。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应标明应急预案种类,且报告名称与评审报告名称一致;
(3)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5)主管部门意见情况。
4.受理与审查。
(1)属于应急局直管行业企业的,由具体业务股室出具初审意见。
(2)不属于县应急局直管行业企业的,必须先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报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3)备案时限:县应急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5.备案登记。审查通过后,县应急管理局向申请单位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3),并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备案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备案材料应确保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预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预案要求;
2.组织体系、风险分析、处置程序、资源保障等要素是否完备;
3.是否与相邻地区、部门及相关单位预案有效衔接;
4.应急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定期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1次);
2.应急演练、培训及预案执行情况;
3.备案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第六条 对未按规定备案、预案内容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予以通报或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金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审批表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附件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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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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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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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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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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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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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万元 |
行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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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人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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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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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签署发布的:
等预案,以及相关备案材料报上,请予备案。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办理备案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均经本单位确认真实,无虚假,且未隐瞒事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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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审批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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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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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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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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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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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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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
□已收讫 □未收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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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电子或纸质文档 |
□已收讫 □未收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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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结果 |
□已收讫 □未收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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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
□已收讫 □未收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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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企业必须提供) |
□已收讫 □未收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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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股室 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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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中心 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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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中心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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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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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条例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附件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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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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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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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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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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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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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上报的: *****及相关备案材料已于 年 月 日收讫。 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备案。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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