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金寨县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2025-07-08 16:06来源:金寨县教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皖教财〔20232号)《六安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六教秘〔202159号)《安徽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皖教财〔2014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教学点小伙房),是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符合相关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及供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用工实行劳务外包的学校,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品原辅料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第六条  学校要全面履行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负总责;成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立并落实校领导陪餐制度(餐费自理)。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及时发现和解决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填写陪餐记录。积极推进家长代表陪餐制度(餐费自理),健全相应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完善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组织开展演练。

第九条  合理制定餐费标准。营养餐执行小学生“5+3”、初中生“5+4”标准,其他校园餐的中、晚餐每餐餐标不得超过9元,早餐原则上不高于4元。合理制定供餐模式,避免浪费。杜绝校外流动摊点食品和外卖进校园。

第十条  学校应当购买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  各校按就餐学生数配备食堂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教学点配1人,50-99人的学校配2人,100人以上的学校按照(100:1+2配备食堂从业人员,不得超标准用工。积极推行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等用工方式,规避用工风险。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就餐期间管理。营养餐餐后看护值班人员增加的工作量,给予适当补助,费用营养餐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体检不合格、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不得聘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配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各校要严格规范食材采购程序,采购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大宗食材四统一政府采购政策,大米、食用油由教育局统一组织按学年度公开采购(全县共3包,营养餐学校分2包、城区校园餐学校1包)。全县统一制定荤素食材及辅料采购文件,以直属学校为采购主体,按学年度实行公开采购,每个直属学校1包,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管控,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

第十七条  建立食品验收制度。学校食品原辅材料验收应实行轮值制,规模学校验收人员不少于3人且须含一名教职工代表。坚持索票索证查验,规范入库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新鲜荤素食材采购实行一日一供,确保食材安全、新鲜、健康,部分偏远教学点可实行一周两供,学校要做好食材保鲜管理。各校不得以冷冻速食、加工肉制品替代鲜肉,不得提供预制菜、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不得截留挪用当日配送的营养餐食材。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及辅料: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

(五)不得采购、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六)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七)不得自行腌制咸菜、泡菜等。

第十九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规范及时填写《金寨县中小学食堂库存物资出入库登记表》,保障食材使用的合理性和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出库、入库。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应加强餐用具清洗与消毒管理。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对餐、厨具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洁食品处理区设施、设备,保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定期清洁就餐区的空调、排风扇等设施,保持洁净。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对每餐次提供的食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0-8℃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监督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进学校食堂互联网+视频厨房建设。食材验收区、库房、烹饪间、备餐间、洗消间、餐厅等重点场所要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制定一周食谱和每日带量带价食谱,并及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加强食育教育。学校餐厅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光盘行动等宣传材料。持续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生自筹膳食资金全部缴存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坚持学校和县教育局双审核、双报告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膳食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七条  营养餐资金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营养餐“5+X”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支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要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学生膳食资金侵占学生利益。

第二十九条  营养餐学校要切实做好受益学生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做好系统数据填报、审核工作,确保受益学生人数准确无误,防止虚报冒领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条  学校要遵循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年度平衡原则,加强资金统筹使用。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一条  食堂收入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获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营养餐中央膳食补助资金收入、学生自费伙食收入、陪餐伙食收入、教职工就餐伙食收入、其他代办伙食收入等)、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

第三十二条  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支出(米面、油、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等)校园餐人工成本支出(食堂工人工资支出等)其他支出(食堂水电气燃料支出、清洁劳保用品支出、小型设备购置支出及与食堂经营服务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营养餐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和食堂运行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伙食收入(5+X)只能用于食材等原材料支出。其他校园餐食堂从业人员工资、零星设备维护添置等费用、就餐管理、水电气燃料等,计入供餐成本,原则上按不高于20%比例计提。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结余资金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

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设立校长信箱,公示投诉电话,畅通反映渠道,虚心听取师生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营养餐膳食资金;

(三)克扣、挪用学生伙食费,贪污受贿的;

(四)干预食材招标,存在利益输送的;

(五)日常监管不严,造成膳食资金变相流失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202123日印发的《金寨县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膳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教财20215)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相关条款由金寨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以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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