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制度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皖民养老函〔2022〕26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2〕282号)《安徽省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皖民养老字〔2023〕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4〕122号)和《六安市特困供养机构供养人员生活费支出实施方案》(六民养〔2022〕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现建立金寨县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强化安全检查。养老机构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及时消除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二)提升应急能力。养老机构要制定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治安、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一次应急演练,确保全体员工做到“一懂三会”(懂得自身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组织疏散),熟悉消防应急流程,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养老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按规定立即向县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要按要求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要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员、食品安全员、特种设备操作员等,每个机构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实时监控监管。养老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消防控制室、厨房餐厅、活动室、门卫值班室等重点位置实时监管,提升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能。严格保护老年人人身安全、心理健康、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要公布县民政局、属地乡镇政府、养老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出现歧视、侮辱、虐待等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将依法处罚惩戒。
二、严格资金管理使用
(一)加强财务管理。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财务管理收支流程和具体要求,特困供养人员经费、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水电气支出、机构运营补贴、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应分类归账、分项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养老机构应当开设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单独账户,专门用于核算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收支;收住社会老人的养老机构应当将社会老人收支与财政拨付特困供养经费收支分开核算,不得混淆使用。养老机构要在公开栏长期公开收费标准,接受院民和社会监督。
(二)确保专款专用。特困供养经费要全部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事宜等,其中粮油、副食品等日常伙食费用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的55%,服装、被褥、床单等穿着保暖用品等生活用品费用支出每人每月不低于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的15%,牙膏、牙刷、香皂、毛巾等护理消费品费用支出每人每月不低于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的3%;生活补助资金剩余部分由养老机构统筹使用,用于供养人员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特困供养经费,违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关经费,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核查清点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入住人员,县民政部门不定期抽查核查,防止虚报入住人数,套取财政资金。健全回避制度,机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机构财务会计、出纳、采购等关键岗位。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养老机构年度财务和负责人离任进行审计,同时把养老机构的财政性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纳入审计范围。
(三)规范零用钱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用钱由养老机构发放,特困供养人员在机构内生活期间,每人每月零用钱不少于150元,对生活能够自理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通过现金或转存特困人员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对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可结合个人意愿以实物形式返补。养老机构对零用钱的发放要做到签领手续齐备、登记账目清晰,发放情况按季度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经办机构和县民政局报备,并在机构政务公开栏长期向供养对象及其监护人公开。
(四)完善物资采购制度。养老机构要建立大额资金使用和大额采购项目按程序报批及一事一结算制度。规范采购果蔬、肉类等不耐储存食材,按照要求做好采购记录和食品留样,确保全程可追溯。物资采购、入库、领用均应做好登记签字、留存票据、规范存档,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入账。
三、严明运营管理规定
(一)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养老机构要全面实行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标准化服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岗位责任、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感染控制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护理人员岗位培训等要求。制定分级护理、健康管理、应急预案等规范流程。
(二)坚持实行院务公开。养老机构要明确护理、医疗、后勤等岗位的权责,实行绩效考核。长期公示本机构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岗位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落实院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示物资采购、接受捐赠、设施设备维修等情况,每日公示每餐伙食菜谱,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回应服务对象关于日常管理、物资使用、经费收支等情况的关切询问。
(三)规范入住人员管理。严格落实特困供养人员供养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商县民政部门统筹安排供养机构,供养机构不得拒收。对不愿继续入住养老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及时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转为分散供养。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及时联系专业的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评估和诊断,并根据专业意见采取相应的治疗或护理措施,同时加强对其他入住老人的保护,防止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集中供养人员离世,养老机构应立即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基本丧葬服务等善后事宜。
(四)严格补贴申报条件。月缴纳的房屋租金(国有资产占用费)不低于养老床位运营补贴月申报金额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或由养老运营公司自行投资改建装修的养老机构,可以申报社会化养老床位运营补贴。在床位运营补贴申领总额高于前期投资后,后期年度用于养老机构设施设备维修提升投入不得低于5万元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方可申报养老床位运营补贴。
四、增强优质服务能力
(一)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养老机构(敬老院)负责人(院长、副院长)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超过65岁仍需聘用的,应经乡镇党委研究批准,并报县民政局同意。护理人员应按照与能自理老年人不低于1:10、与不能自理老年人不低于1:5的比例配备。各养老机构应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各养老机构应做好在院老年人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防止发生自伤、他伤问题。及时调处在院老年人之间、工作人员之间、在院老年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防止发生侵犯在院老年人人身财产权利问题。加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发生欺老虐老问题。做好入住老人每天考勤打卡和每餐膳食上传工作。
(二)做好老年人入院评估。各养老机构应通过购买第三方评估机构服务、联系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组建自身评估队伍等方式,对申请入住的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其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家庭照护力量等,合理确定照护等级和护理服务费用标准。
(三)拓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与所在乡镇的农村幸福院(老年食堂)等村级养老服务站点打包连锁运营,为农村幸福院(老年食堂)提供支持性服务。具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可通过利用自有服务团队或整合链接社会服务资源等方式,为本乡镇和周边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基础护理、健康管理、探访关爱、精神慰藉、委托代办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四)强化医养结合服务。各养老机构要按照《金寨县医养结合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细化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医养结合服务协议内容,切实提高医养结合签约服务质量。
(五)探索实施智慧化管理。引入信息化系统(智能照护平台)管理在院老年人档案、药品、财务等,提升服务效率。通过物联网设备(跌倒报警、生命体征监测)降低风险。
(六)制定标准化服务流程。各养老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养老服务标准化手册,涵盖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关怀以及意外伤害处理等方面,同时要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