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属于行政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两种情形:一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二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没收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般是移交财政部门,在处置方面没收后可以拆除,也可以保留,但对具体如何移交、接收、保管、处置等,目前在国家层面没有可操作性规定,需要各地制订具体办法。2020年12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只将不动产列入罚没财物范围,但也未作具体规定。这个《办法》主要是提出了“谁没收,谁保管、谁处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