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水罚决字〔2025〕第001号】

2025-07-21 10:36来源:金寨县水利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水罚决字〔2025〕第0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联系电话:151***********  

住所地:河南省**************

经查你单位牛山(沙河乡西河村合武高铁特大桥工程施工中,在河道堆放废弃料,阻碍河道行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河道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规定。

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调查照片;2、勘验笔录、勘验图; 3、当事人笔录。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河道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规定,结合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肆万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5年7月21日

 

备注: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代收机构名称:金寨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地址:红军大道与燕子河路交叉口,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识别码)。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执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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