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水罚决字〔2025〕第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水罚决字〔2025〕第00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三**********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联系电话:151********
住所地:河南省***********
经查你单位在合武高铁牛山河特大桥工程涉河临时便道施工时,未按照涉河临时便道施工方案实施,擅自将跨河临时施工便道增加一层涵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调查照片;
2、勘验笔录、勘验图;
3、当事人笔录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柒万元整 。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5年8月19日
备注: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代收机构名称:金寨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地址:红军大道与燕子河路交叉口,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识别码)。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执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