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桃岭乡2024年2月2日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桃岭乡无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职能由双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履行,处罚案件不计入桃岭乡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市监处罚[2024]1058号 | 李业永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李业永 | 92341524MA2Q3LKX5J |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处以罚款。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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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市监处罚[2024]1059号 | 孙祖奎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孙祖奎 | 92341524MA2QFWAX7C |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处以罚款。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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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市监处罚[2024]1060号 | 戴听甫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戴听甫 | 92341524MA2QGE5L3W |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处以罚款。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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