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桃岭乡2024年4月9日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2024-04-10 09:57来源:金寨县桃岭乡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桃岭乡无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职能由双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履行,处罚案件不计入桃岭乡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市监处罚[2024]1134号 秦朝洋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秦朝洋 92341524MA2TJGMDOA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9
2 金市监处罚[2024]1133号 金寨县荣连商贸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金寨县荣连商贸经营部 92341524MA2NPE7941 秦朝运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35元,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9
3 金市监处罚[2024]1132号 付少荣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付少荣 92341524MA2PPQMF3E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1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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