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桃岭乡2024年4月9日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桃岭乡无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职能由双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履行,处罚案件不计入桃岭乡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市监处罚[2024]1134号 | 秦朝洋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秦朝洋 | 92341524MA2TJGMDOA |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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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市监处罚[2024]1133号 | 金寨县荣连商贸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金寨县荣连商贸经营部 | 92341524MA2NPE7941 | 秦朝运 |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35元,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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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市监处罚[2024]1132号 | 付少荣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付少荣 | 92341524MA2PPQMF3E |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1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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