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4〕8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维持721元/人/月不变。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补差保持:A类745元/人/月、B类540元/人/月、C类390元/人/月。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维持756元/人/月不变。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补差保持:A类860元/人/月、B类690元/人/月、C类50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农村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1184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655元/人/月、374元/人/月、57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持全护理2500元/人/月、半护理1500元/人/月标准(含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全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938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75元/人/月。
三、执行时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202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