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金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材供应管理办法

2025-04-09 09:06来源:金寨县青山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建立供货准入机制
1、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货(简称“计划”)基本条件和评审办法,形成轮流更替和优胜劣汰机制。根据情况,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食材公开招标采购,并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中标结果。
2、对预进入“计划”的食材供货商,学校要先期进行严格的资格(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供货商才有资格参与竞标。
3、学校要将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作为考核供货商的基本条件。
4、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家长、学生和教师代表,对供货商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学生营养办备案。
5.未经资格(资质)审查、不符合供货条件的供货商严禁从事“计划”的供货业务。
二、建立供货退出机制
所有食材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立即停止其供货资格,并及时上报县学生营养办。
1、供货商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2、出现违反供货合同(协议)的行为,包括严重降低食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食谱、供货期间严重缺失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条件等。
3.供货期间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
4.供货期间对就餐学生进行克扣、延时,减量、配送不到位、
拒绝供货或服务态度恶劣,情节较为严重的。
5.在协议供货时间内连续停止供货三天以上的,或频繁发生
停止供货情况的。
6、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县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定期对供货商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及时查处供货环节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学校在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活动时,应将食材供货商一并纳入培训计划,通过学习指导,提高供货商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 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组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定期巡查、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监督检查重点
(1)学校是否成立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2)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3)学校采购食材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4)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5)对食材供货商、农产品种养殖和经营户是否执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6)学校制定的食谱是否合理,是否保证一周食谱不重样。
(7)“4+X”膳食资金是否直达供货商,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学校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等现象。
(8)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章执行,是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9)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食品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3、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管。
(1) 加强行政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严防腐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实施营养餐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场所。
(2)重视舆论监督。各地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计划”,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3)发动群众监督。学校应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专业机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
四、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等现象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学校在食堂供餐过程中,因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学校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因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4、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8、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1、对供货商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律停止其经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