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民政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及高龄津贴、长寿老人奖励申报流程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服务对象、标准和方式
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对象为金寨县户籍农村低保对象中的60岁以上老人。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全年每人补贴600元。养老服务补贴的实现方式主要是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为补贴对象制作敬老服务卡,老人持卡向养老服务组织和养老机构购买服务。服务卡内政府补贴资金不能取现、转赠和继承。对交通不便的山库区补贴对象,也可以货币化方式发放,实行集中申报,一次性打卡发放。
二、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凡具有金寨县户籍,自2015年起,在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满80周岁的城乡高龄老人,均为本年度发放对象。
长寿老人家庭。凡具有金寨县户籍,自2015年起,在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至少有一位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以下简称“长寿老人”)家庭户,均为本年度奖励对象。
发放标准和奖励
(一)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80周岁至89周岁,每人每年发放300元高龄津贴;
90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年发放600元高龄津贴;
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年发放3600元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费)。
(二)长寿老人家庭奖励
1、物质奖励。
90周岁至99周岁老人家庭,每户每年奖励500元;
100周岁及以上老人家庭,每户每年奖励1000元。
2、精神慰藉。
广泛组织乡村干部、学生、志愿者及民间组织,积极为长寿老人做好事、送温暖。长寿老人较多、居住较集中的,每年的“敬老月”或“老年节”期间,乡镇、村或社区可举办“长寿宴”,集中为长寿老人祝寿。建立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以下简称“百岁老人”)生日祝寿制度,在百岁老人生日时,由乡镇、村领导登门为老寿星赠送生日蛋糕或其他物品,举行祝寿活动。
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
1、保障范围。具有本县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2、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2018年集中供养对象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100元,分散供养对象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800元。
3、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个人申请。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