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1-04-01 08:38来源:金寨县南溪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三条  培训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根据产业规模、农民人口规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求,充分考虑我县发展因素,重点向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倾斜。

第四条  统筹用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将更多的农户培育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对部分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严格按照省、市审批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若需调整,应按原程序报批,并经省农委、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主要培训对象是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适当兼顾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其中:用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

第七条  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认定管理、信息化手段和后续跟踪服务等相关合理支出。其中:培训环节费用不低于85%,认定管理、信息化手段和后续跟踪服务等费用不高于15%。

(一)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费用。包括教材费、教学耗材费、教师讲课费、学员食宿费、教学场地及设施使用或租赁费、实训费、技物配套费、宣传组织费、联系学员通讯费、教学(实训)交通费、班级管理人员补助费等。

(二)认定管理费用。包括对新型职业农民开展认定管理工作时产生的现场核查、评审、档案管理以及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等费用。

(三)信息化手段费用。包括对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在线教育培训、在线信息技术咨询、现代培训器材等费用。

(四)后续跟踪服务费用。包括对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创业、技术支持、联系学员通讯费、教学(实训)交通费补助等费用。

第八条   培训补助资金标准:生产经营型按3000元/人予以补助,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按1000元/人予以补助,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第九条  培训补助资金对同一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支持。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培育对象可按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连续支持两年。

第十条  培训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由财政部门将培训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  以后年度若中央政策有变化,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具体补助对象、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将在年度实施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培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法按规定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并进行备案管理。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鼓励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参与。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及农业发展委员会,要切实承担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专项资金的监管职责,健全考评指标体系,并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发展委员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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