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寨县振风超市运营资金分配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基础资金和绩效资金当年度综合考核后一次拨付到位。
第七条 基础资金发放。乡镇根据各村(社区)文明新风评比和积分兑付、配套资金等情况,于当年12月底向县文明办报送本乡镇振风超市运营管理自评报告、各村(社区)积分兑付汇总清单,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根据全县当年振风超市补助资金、核定乡镇评比户数及负面清单情况,核定具体拨付额度,由县城投公司按程序拨付。
第八条 绩效资金发放。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加强对全县振风超市的日常督查考评,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核定综合考核等次,按考核等次差额拨付绩效资金。
第九条 按照总量控制、足额使用的原则,负面核减的基础资金和差额拨付绩效资金结存资金,主要用于全县“新时代文明户”和振风超市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乡镇的奖励。
第四章 负面清单
第十条 文明新风评比、振风超市运营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负面清单,有负面清单的村(社区),取消其当年绩效资金,并根据年度振风超市考核情况,核减其不少于20%的基础资金直至全部核减。
(1)村(社区)六项必评内容评比不全面,不能常态化开展评比,没有达到每季度评比1次、全年评比4次的要求,年度评比覆盖面低于15%的;
(2)村(社区)连续两季度未评出黑榜人员或全年黑榜少于2例的;
(3)评比过程流于形式,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
(4)振风超市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卫生环境差的;
(5)宣传氛围不浓,群众知晓率低于90%的;
(6)出现其他负面情况的。
第五章 监督考评
第十一条 乡镇振风超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组要加大文明新风评比指导力度,督促村(社区)“两委”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调动“一约四会”积极性,加强对积分评定、积分券发放、商品兑付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牵头,定期、不定期对文明新风评比、振风超市运营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考核评定,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资金分配、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振风超市运营管理情况纳入乡镇宣传思想、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村镇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乡镇社会捐赠资金、乡村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正威振风超市运营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