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2022年第2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2022〕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金寨县2022年第2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25日以皖政地六〔2022〕62号文件批准金寨县2022年第2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范围、面积和目的
本次批准征收金寨县梅山镇司楼社区、三里井村和仙花村等1个镇、3个村(社区)、4个村(居)民组,集体土地19.0033公顷,其中,司楼社区尹庄组0.6899公顷;三里井村上庄组5.8034公顷;仙花村新庄组、庙坎组12.51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开发区董冲路、开发区派出所及仓储物流等交通运输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执行;涉及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金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通知》(金政〔2012〕3号)规定:在全县范围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组为单位)的农业人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33号)规定执行。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梅山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2022年6月20日《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董冲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寄递公共配送暨电商商贸物流仓储配送中心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及2022年8月22日《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安局交管大队车驾管中心及现代产业园区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相应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