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南溪镇2024年1月12日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2024-01-13 16:13来源:金寨县南溪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市监处罚[2024]1010号

汪德金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汪德金

92341524MA2QGLW10X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22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2日

 

2

金市监处罚[2024]1011号

徐西付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徐西付

92341524MA2QGLHX72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22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2日

 

3

金市监处罚[2024]1012号

金寨县建花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金寨县建花百货超市

92341524MA2QG1D82W

王建华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22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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