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南溪镇2023年10月7日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2023-10-08 10:09来源:金寨县南溪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市监处罚[2023]1420号 林东俊未办理健康证明案 林东俊 92341524MA2QH2XTXW 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的,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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