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南溪镇2023年10月7日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市监处罚[2023]1420号 | 林东俊未办理健康证明案 | 林东俊 | 92341524MA2QH2XTXW | 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的,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