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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6-11 16:31来源:金寨县斑竹园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经济开发区)管委,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3月20日

金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根据《金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金政[2015]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责分工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政策制定与宣传等工作。其所属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居保中心)为具体经办机构。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县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全县人口的基础数据,协助开展城乡居民参保信息核查对比工作。

(四)县宣传广电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宣传报道。

(五)编制部门:积极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按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配齐机构、人员编制。

(六)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农业、计生、国土资源、民政、残联等部门协同掌握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八)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区):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参保管理等工作,加强对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所)的管理。

(九)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金的及时安全收缴和养老金发放,为经办机构及参保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十)村委会(社区):负责本村(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参保人员资格初审、参保登记和生存认证等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及程序

第三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十三个档次。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95元、缴400元补105元、缴500元补115元、缴600元-1000元补120元、缴1500元-3000元补13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各级财政补贴均计入个人账户。

第五条   以下人群可享受县财政代缴其保险费待遇:

(一)对独女符合条件放弃再生育夫妻(农村户籍)、双女绝育户夫妻(农村户籍)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每人每年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保险费;对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县财政按每人每年500元为其代缴保险费;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为其代缴保险费;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县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为其代缴保险费。

(二)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参保缴费的,县财政在其选择缴费档次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

第六条  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标准,按年缴费。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申请,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农村居民实施时间为2009年12月、城镇居民实施时间为2011年7月)(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经本人申请,可以从批准的次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据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参保人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续缴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也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七条  参保程序

(一)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定缴费档次,填写《金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乡镇人社所审核参保人相关材料后,建立个人档案并将参保人基本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县居保中心定期在信息系统内审核、审批,并委托金融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

(三)乡镇人社所、村委会(社区)负责将社保卡发放到人,并督促参保人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时限存入社保卡。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保卡。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五)县居保中心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代扣信息传递给金融机构代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金融机构根据县居保中心提供扣款明细信息对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进行划扣,待划扣成功后视为参保人缴费成功。

(七)县居保中心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核查无误后,导入信息系统,并将划扣金额记入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八)参保人今后续缴保险费,可在指定金融机构的任意网点,每年初按选定的档次将保险费足额缴存入社保卡。

(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到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金寨县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由村委会(社区)按规定时限报乡镇人社所。乡镇人社所对参保人补缴资格审核确认后生成补缴划扣信息报县居保中心审批,由县居保中心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划扣。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及程序

第八条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于年满60周岁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九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当前计发月数为139)。

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的每月给予加发基础养老金5元,以此类推,最多加发10年50元。

第十条  乡镇人社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参保人员到龄通知单,交给村委会(社区)通知参保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一条领取程序

(一)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应在年满60周岁的前一个月持到龄通知单、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近期免冠相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办理申报领取手续。

(二)村委会(社区)初审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社所审核,乡镇人社所签署审核意见后编制《金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人员花名册》,经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确认盖章后与相关档案一并于每月5日前报县居保中心。

(三)县居保中心复核后按照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审批,确认未享受其他养老待遇后,编制《金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报送县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养老金由金融机构于每月末负责打入领取人员的社保卡,实现社会化发放。

(四)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领取人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村委会(社区)申报,经乡镇人社所审核无误后于每月5日前报县居保中心。县居保中心将按照其本人8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含加发部分)支付丧葬补助金,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并打卡发放至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注销个人账户,有关资料归档。

(五)参保人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到龄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次月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已领取养老金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其养老金,从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恢复其养老金发放,停发期间不予补发。

第四章 生存验证及退保程序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应当按月如实申报死亡人口信息,坚持月零信息报告制度。县居保中心每年对已领取养老金人员开展生存认证的抽查工作,向其发出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未通过生存认证的,县居保中心停发该领取人员的养老金。待本人补办有关认证手续后,予以恢复资格,并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第十三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死亡的、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参保人因死亡退保的,按照不低于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并打卡发放至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因其他原因退保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财政补贴外一次性打卡发放给退保人。

第十四条退保程序

(一)参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到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金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及参保人的银行账号: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3、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4、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5、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

(二)村委会(社区)初审,乡镇人社所复核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县居保中心审批。

(三)县居保中心审核其退保条件,按信息系统核算出的退保金额,打卡发放至退保人;终止养老关系,注销个人账户,有关资料归档。

第五章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缴费档次、银行帐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动时,参保人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金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村委会(社区)对变更内容初审后报乡镇人社所。

乡镇人社所对变更内容审核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表上签字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居保中心。

县居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应申请换发社保卡。

第六章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关系转移

第十六条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衔接:

(一)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县,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关系不能转移。

(二)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县,在按照程序办理转入申报手续并参保后,由县居保中心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送《金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并在确认转出地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入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后,及时告知参保人,进行实收处理,并为参保人记录个人账户。

(三)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在县内变动的,凭户口迁入地的户籍关系证明到原参保乡镇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转移参保人的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

(四)2009年12月1日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直接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同时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六)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它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接收养老保险费资金、财政拨入的补贴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财政部门应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每年年初,县居保中心编制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年初,县居保中心根据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人口预测数等提出财政补贴计划,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

每年年终,县居保中心应与县财政部门就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缴费补贴等进行结算,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全县统一管理、统一收储、统一运营、统一支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和侵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乡镇人社所会同村委会(社区)于每年定期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实施中,如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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