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设定依据: | 《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对象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1、申请家庭成员属于城镇所在地规划区内城镇居民,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在5万元(含)以下;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均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2人以上(含2人),且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未租住公房; 6、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出售或未赠予房产。 (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就业所在城镇规划区内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 2、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城镇规划区内工作满6个月以上,申请时已与用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申请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 4、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申请地未出售或未赠予房产; 5、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800元。 (三)县政府新招录的无自有住房的专业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1、用人单位提供的县政府招录的专业人才证明;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工作所在地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出售或未赠予房产。 (四)“三支一扶”、公益性岗位大学生及大学生村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2、未租住公房。 (五)在乡镇及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租房: 1、在工作地所在乡镇规划区内或县城规划区内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2、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出售或未赠予房产; 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 (六)特殊群体。特殊群体,经县政府批准,可优先分配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1、在城镇所在地规划区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2、残疾人; 3、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二、资产认定 (一)住房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有住房认定: 1、拥有私有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5㎡); 2、承租公有住房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已转让私有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等)不满3年的; 4、待入住拆迁安置住房的; 5、待入住商品住房的。 (二)资产范围。除日常生活资产外,家庭资产包括: 1、车辆(不含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 2、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等; 3、其他资产。 |
|
办理材料: |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提供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原件); 4、申请人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原件由所在单位或乡镇提供); 5、房屋权属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房屋档案查询证明,未租住保障性住房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6、其他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优抚证等)。 (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未提供住房证明、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三)县政府招录的专业技术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档案查询证明,未租住保障性住房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四)“三支一扶”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大学生及大学生村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的证明及未租公房证明。 (五)特殊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全国或省部级劳模、英模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证明或残疾证; 3、县政府批示。 |
|
办理流程: |
|
|
办理地点: |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楼住房保障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30——17:30 | |
联系电话: | 0564-7062798 |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理期限 30天 | |
收费标准: |
低保按照物价局认证市场价格的20%,其他家庭按照物价局认证市场价格的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