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指南】冬春救助办理指南
一、救助标准
(一)执行市级人均救助标准。全县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元。
(二)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根据受灾困难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自救能力等因素,进行分类排队、因户施策。救助幅度重点困难户人均350-1200元,一般困难户人均200-300元。
(三)因特殊情况超幅度进行救助的,应履行单独审批手续,由县级应急管理局审批同意。
二、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导致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三、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书、评议意见、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灾人员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提名。
(二)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应急局审批。
(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时审核,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并上报区应急局。
(五)县级审批。区应急局接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后,及时进行审批。
五、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六、办理结果:
发放救灾资金。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区应急局根据资金数额,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救灾资金发放情况公示,15个工作日内将冬春救灾资金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冬春救灾资金原则上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