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扶贫】—2019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政策

2019-11-08 10:50来源:全军乡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保障对象

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对象为由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即从2016年至2020年,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继续享受省"351、“1 80"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国家扶贫开发系统信息、扶贫手册信息、身份证信息要一致)。与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相衔接,实行动态管理,贫困人口退出时间以扶贫移民局确定的脱贫时间为准。保障对象享受保障待遇时间与基本医保保障年度一致。

二、资助参保

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2019年220元/人),由县级财政给予全额代缴。

三、基本医保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贫困人口在村卫生室(站)、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门诊,凭身份证或社保卡报销个人账户72元/人/年、门诊统筹300元/人/年(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70%)

2.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贫困人口患31种常见慢性病后,在县内医院(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按病种实际补偿比例提高至75%,年度限额执行基本医保按病种制定的年度限额,贫困人口携带社保卡、扶贫手册、门诊发票到当地乡卫生院报销。

31种常见慢性病病种包括:1.高血压(Ⅱ、Ⅲ级);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冠心病;4.心肌梗死;5.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溃疡性结肠炎;8.慢性活动性肝炎;9.慢性肾炎;10.糖尿病;11.甲状腺功能亢进;12.甲状腺功能减退;13.癫痫;14.帕金森病;15.风湿 (类风湿)性关节炎;16.重症肌无力;17.结核病;18.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硬皮病;20.晚期血吸虫病;21.银屑病;22.白癜风;23.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4.白塞氏病;25.强直性脊柱炎;26.肌萎缩;27.支气管哮喘;28.精神障碍(非重性);29.肾病综合征;30.结缔组织病;31.脑性瘫痪(小于7岁)。

3.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贫困人口患14种特殊慢性病后,在省内医院(省级、市级、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参照就诊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纳入“三保障一兜底”补偿范围。原基本医保个别病种(慢性肾衰竭血透病人)较高补偿待遇政策继续执行。

14种特殊慢性病病种包括:1.再生障碍性贫血;2.白血病;3.血友病;4.精神障碍(重性);5.恶性肿瘤放化疗;6.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7.器官移植抗排治疗;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9.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10.肝硬化(失代偿期);11.肝豆状核变性;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淋巴瘤骨髓瘤;1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二)住院补偿

1.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内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省内市级医院和省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普通人口住院起付线为150元、500元、800元、1200元);符合基本医保免起付线人群(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继续免起付线;年度内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的只计一次起付线。2、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在县内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省内市级医院和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合规费用分别按照80%、70%、65%和60%比例进行保底补偿。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并按要求逐级转诊的,保底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3、年度补偿封顶线。贫困人口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年度累计封顶线为20万元。大病保险及目录内44种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补偿,不列入年度封顶线计算基数。贫困人口在省外住院且有省内三级医院转诊单的按照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报销,可享受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待遇。4、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就医模式。5、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金寨县级医院、六安市级医院住院,凭社保卡、扶贫手册,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贫困人口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药费用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三)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

贫困人口患44种目录内重大疾病,在省内市级和省级医院住院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例提高70%。按照要求实行逐级转诊的,补偿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省、市级医院按病种付费定点医院、定点病种、费用定额、特殊病例,结算流程等规定与基本医保保持一致。

44种目录内重大疾病包括: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2.儿童白血病;3.终末期肾病;4.耐多药肺结核;5.血友病;6.慢性粒细胞白血病;7.唇腭裂;8.肺癌;9.食道癌;10.胃癌;11.结肠癌;12.直肠癌;13.妇女乳腺癌;14.宫颈癌;15.重性精神疾病;16.急性心肌梗塞;1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8.Ⅰ型糖尿病;19.甲状腺功能亢进;20.脑梗死(重症急性期);21.急性早幼粒白血病(>14岁);22.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14岁);23.心脏瓣膜病变;24.冠心病;25.冠心病合并心脏瓣膜病变;26.升主动脉瘤;27.腰椎滑脱症;28.青少年脊柱侧凸(≤18岁);29.椎管内肿瘤(神经纤维瘤.脊膜瘤);30.垂体腺瘤;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2.病窦或二度Ⅱ型/三度房室传导阻滞;33.颅内动脉瘤;34.听神经瘤;35.骨肉瘤(≤25岁);36.发育性髋关节脱位(2-8岁);37.恶性血液系统疾病(>14岁);38.退变性脊柱侧弯;39.苯丙酮尿症(<18岁);40.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18岁);41.儿童智力障碍(<7岁);42.儿童孤独症(<7岁);43.急性髓细胞白血病;44.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四、大病保险

贫困人口在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0.5万元(普通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2万元),各段补偿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起付线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各段合规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80%、90%。大病保险制度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大病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贫困人口在省外住院费用按照普通人口大病保险规定执行。

五、医疗救助

贫困人口在省内和省外医院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10%)给予补助。医疗救助在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补偿之后进行结算。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六、政府兜底

贫困人口在省内医院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内(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累加)、市级、省级医院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0万元(简称“351”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院确定。

七、其他规定

1.享受综合医保制度的贫困人口就医一律实行逐级转诊制度,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的规定,对未执行《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的规定(危急重症除外),不享受综合医保制度待遇。

2.贫困人口在省外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享受综合医保制度待遇。

3.贫困人口在非医疗机构、预警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享受综合医保制度待遇。

4.因贫困人口及其家属个人行为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院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院承担;以上费用均不纳入综合医疗保障范围。

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要求贫困人口签约服务覆盖率10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约基础包和有偿包初级包一型,初级包两个月一次访视,每年一次健康一体机检查,服务对象满意签约有偿包个人自付费用由县里承担,不向居民个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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