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2019年宅改补偿奖励政策
房屋和宅基地补偿标准:地上房屋拆除的框架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50元/平方米;宅基地退出的已确权登记发证且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7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未确权登记发证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和确权单位共同现场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房屋占地面积70元/平方米、房屋占地外的宅基地按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退出户在2018年6月30日前腾退房屋和宅基地并验收合格的,其房屋拆除补偿上浮30%。
叠加享受政策:自愿退出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自愿放弃申请,到县城规划区、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下同),原地上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再分别上浮30%、15%,并按购房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房票)、200元/平方米(房票)的奖励,每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在册贫困户自愿退出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自愿放弃申请,到县城规划区、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到规划村庄建房的,按在册贫困人口给予2万元/人补助。
大中型水库移民户自愿退出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自愿放弃申请,到县城规划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在册移民人口给予2万元/人补助;到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到规划村庄建房,按在册移民人口给予1.5万元/人补助。
符合条件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户、危房改造户,继续实行政策叠加。
对经依法批准到规划布点的村庄内新建住房的农村居民,其使用宅基地面积低于160平方米的,每低于1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资源放弃申请的,到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购房的,除按《金寨县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和有偿使用办法(试行)》(金宅改组〔2016〕4号)给予奖励外,分别再给予2万元/户、1万元/户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