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1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食品类)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市监处罚[2023]1003号 |
安徽果之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徐香猕猴桃案 |
安徽果之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
91341524MA8NMP1L9K |
张书亮 |
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徐香猕猴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122条第二款和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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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市监处罚[2023]1004号 |
周才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豇豆案 |
周才明 |
92341524MA2W3N383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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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豇豆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122条第二款和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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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市监处罚[2023]1005号 |
胡晓娟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芹菜案 |
胡晓娟 |
92341524MA2NNN5L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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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芹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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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市监处罚[2023]1006号 |
叶贻芝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中芹案 |
叶贻芝 |
92341524MA8NP9492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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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中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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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金市监处罚[2023]1007号 |
金寨县鲜香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小米蕉、猕猴桃案 |
金寨县鲜香水果店 |
92341524MA2TQ2AX8E |
杨帅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小米蕉、猕猴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122条第二款和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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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金市监处罚[2023]1008号 |
金寨县水果先生水果超市金诺公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翠香猕猴桃案 |
金寨县水果先生水果超市金诺公馆店 |
92341524MA8POAFE13 |
董雪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翠香猕猴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122条第二款和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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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金市监处罚[2023]1010号 |
金寨县淑静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芹菜案 |
金寨县淑静生活超市 |
92341524MA2TJ6LT8J |
储海波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芹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122条第二款和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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