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古碑镇市场监管所2024年4月份第二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食品类)

2024-04-26 09:05来源:金寨县古碑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4〕1185号 金寨县古碑镇袁岭村卫生室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金寨县古碑镇袁岭村卫生室 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24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4.22
2 金市监处罚〔2024〕1183号 金寨县古碑镇水坪村卫生站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金寨县古碑镇水坪村卫生站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24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4.22
3  金市监处罚〔2024〕1186号 金寨县古碑镇水坪村卫生室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金寨县古碑镇水坪村卫生室 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24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4.22
4  金市监处罚〔2024〕1184号 金寨县古碑镇宋河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金寨县古碑镇宋河村卫生室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24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4.22
5  金市监处罚〔2024〕1180号 宋祖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宋祖文 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24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4.24
6 金市监处罚〔2024〕1182 号  金寨县小王家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金寨县小王家菜店经营 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24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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