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与标准】供养孤儿办理流程及保障标准
供养孤儿办理流程及保障标准
保障范围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
2.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申请程序及提供材料
1.社会散街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核实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街)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由村(街)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双方均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或均是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②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2.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4.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保障标准
2020年,社会散街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900元,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