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
法人和自然人
二、适用范围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包括自然人、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五、受理机构:青山镇市场监管所
六、决定机构: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向原发证的部门申请补办。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报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1、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2、登遗失公告的材料;3、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4、托他人办理的需另交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九、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一)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补发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二)电话咨询:0564-7411083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等: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