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汤家汇镇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服务

2021-11-25 11:38来源:金寨县汤家汇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

 服务机构信息: 名称:金寨县汤家汇镇中心卫生院

                 地点:汤家汇镇汤家汇街道

                 时间:法律规定正常工作日

服务项目和内容

一般形态:主要检查身高、体重、胸围差、腹围臀围等,对照《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评估营养、形态发育等一般情况

内科 主要检查血压、心肺听诊、腹部触诊、神经反射等项目

③ 外科 主要检查皮肤、淋巴结、脊柱四肢、肛门、疝气等

④ 眼科 检查视力、辨色、眼底、裂隙灯,判断有无眼疾

⑤ 耳鼻喉科 检查听力、耳疾及鼻咽部的疾病

⑥ 口腔科 包括口腔疾患和牙齿的检查

⑦ 妇科 已婚女性的检查项目,根据需要行宫颈刮片、分泌物涂片、TCT(超薄细胞学刷片)等检查;

⑧ 放射科 进行胸部透视,必要时加拍X光片;

⑨ 检验科 包括血尿便三大常规、血生化(包括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蛋白等)、血清免疫、血流变、肿瘤标志物、激素、微量元素等检查;

⑩ 辅诊科 包括心电图、B超(肝、胆、胰、脾、肾、前列腺、子宫、附件、心脏、甲状腺、颈动脉)、TCD(经颅多普勒超声检查,判断脑血管的血流情况)、骨密度等项检查。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执业条件和许可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执业规则

    第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投诉举报电话及网上投诉电话:0564-751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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