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汤家汇镇2025年3月10日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

2025-03-10 16:02来源:金寨县汤家汇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市监处罚〔2025〕1091号 金寨县九峰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金寨县九峰商店 92341524MA2QG0G62L 王*清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可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第一项1目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罚款1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0
2 金市监处罚〔2025〕1107号 金寨县土里土气土特产专卖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腊肉案 金寨县土里土气土特产专卖店 92341524MA2RCBN23Q 王*华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腊肉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07元;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0
3 金市监处罚〔2025〕1108号 金寨鸿发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金寨鸿发百货店 92341524MA2N22KX5K 张*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可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第一项1目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罚款1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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