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审核流程

2019-11-30 20:58来源:金寨县燕子河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执法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并提交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等送交委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二、局办公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三、局办公室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四、局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认为超出本执法机构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五、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局办公室复审。局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局办公室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六、局办公室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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