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金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经县政府同意,现对《金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金财农〔2021〕138号)进行修订,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财政局 金寨县乡村振兴局
金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寨县林业局
金寨县民族宗教局
2022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上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我县和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县级衔接资金,并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统筹安排。在分配衔接资金时,统筹考虑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实行均衡发展。中央衔接资金对脱贫村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委、林业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职责分工,在上级财政衔接资金下达我县20日内,提出衔接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送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乡村振兴局在县人代会批准县级预算 20日内,提出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衔接资金预算指标下达乡镇和有关单位。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 强化及时帮扶,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另行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就业、产业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 含监测帮扶对象) 稳定就业, 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县域特色主导产业链式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 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适当支持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村特色产业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符合中央、省、市、县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偿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县级资金使用单位在安排衔接资金时要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县级安排用于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不得超过30%。省、市、县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上述方面的比例由各部门结合全县实际确定。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具体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县乡村振兴局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在选择具体项目时,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十条 县财政局按照不超过 1%的比例统一从中央、省、市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超过3%的比例从县本级安排的衔接资金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商品劳务供应商,其中补贴类到户资金通过财政“一卡通”直接打卡发放。属于政府釆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釆购相关规定。试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村级微小型项目工程建设,原则上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但必须向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质保金按决算审计金额的3%收取。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和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追减或调剂资金使用单位相应指标重新安排项目,结转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开展重点领域绩效评价,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及计划下达,对各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负责衔接资金项目库建设、衔接资金形成资产管理、本部门项目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等;县发改、农业农村、林业、民族宗教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笫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