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新发证)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二、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材料
1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站点审批申请表;2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书;3、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四、办理地点
金寨县教体局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17:30。
六、联系电话
0564-2702626
七、办理流程
申请人备齐材料后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1.申请单位备齐申请材料后,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由属地管辖单位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初审。
2.属地管辖单位对申请人身份、功法种类、活动开展的场所、指导员技术等级,对相关申请进行书面复核。
3.根据审查意见,由属地管辖单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4.如同意设立站点,则通知申请人审批意见,并领取站点批复。
八、办理期限
2个工作日
九、监督渠道
吴家店镇党政办(吴家店镇人民政府二楼):0564-765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