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标准】金寨县天堂寨镇2025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标准
目前仍参照《2022年金寨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标准,原文件附后,
2022年金寨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2022年《六安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市残联〔20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2年,市残联下达我县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任务为:省级项目任务775名、市级项目任务360人。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另外,根据县政府办公室《金寨县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方案》规定:“对符合省级民生工程条件的贫困精神残疾人服药费用由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药费补助,实现应助尽助。”因此,凡长期服用治疗精神病药物的建档立卡贫困精神残疾人都应申报药费补助。
(二)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每人每年1000元,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三)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由乡镇残联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残联审核;由县残联录入《六安市民生工程信息管理平台》,并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上报。
县残联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或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手册;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另外,根据皖综治办密电〔2017〕5号《关于切实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坚决防止肇事肇祸案件发生的通知》要求,对经医院鉴定后确系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申办残疾人证的,由医院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残联审核,可享受贫困精神残疾人民生工程规定的1000元药费补助。
(四)实施要求
1、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
2、县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县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县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一)目标任务
2022年,市残联下达我县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任务数为102名。为87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力、脑瘫、智力、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8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为7名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具。
另外,根据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金政办秘〔2018〕396号),为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14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全部实现免费康复服务。
(二)补助标准
结合市、县贯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意见内容,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作如下安排:
1.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2、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1000元,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3.适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
(三)资金拨付
1.项目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按照本县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结合省级财政分担情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财政部门。本县扩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等所需经费,按照救助人数及补助标准(参考省、市项目救助标准)由县财政承担。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县残联向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我县康复训练费用采取项目中期、未期拨付(项目初期及结束进行评审、适时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机构在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时,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
5.根据金政办秘〔2018〕77文件规定,在继续实施省、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参加抢救性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年 3000 元的生活费救助。
(四)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报审批实行实时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和《六安市民生工程信息管理平台》,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2.县残联要与县内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切实加强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管理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6号)等文件提出的工程实施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3.县残联要按照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质量评估和服务规范,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
在确定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县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加强定点机构残疾儿童康复考勤管理,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
6.县残联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六市残联〔2017〕22号)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7.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县残联按照项目要求按时完成。
8.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为确保惠残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项目的精准调度和科学管理,加强考核评价,采取专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依据相关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由县残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