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目录清单名称: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目录清单子项名称:无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342031056000
服务对象:自然人
实施编码:TE34152470495594815342031056000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办理深度:四级(全程网办)
网上办理形式: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地点:金寨县麻埠镇为民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无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所属部门:麻埠镇
所属区划:麻埠镇
实施主体:金寨县麻埠镇人民政府
实施主体性质:受委托组织
行使层级:乡(镇、街道)级
办件类型:承诺件
委托部门:无
权力来源:上级委托
行使内容:无
是否属于联办件: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联办机构:无
是否有权限划分:否
划分标准:无
是否属于上报件:是
下沉办理:否
通办范围:全镇(乡、街道)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阶段性办理:否
办理时间段:无
是否有特别程序:否
是否支持预约:否
预约渠道:无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数量限制说明:无
数量限制依据:无
是否进驻大厅:是
材料收取形式:无
结果名称: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结果样本: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样本.png
结果领取方式: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无
监督投诉方式:0564-7631001
咨询方式:0564-7631538
设立依据: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受理条件: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来源渠道 |
材料依据 |
填报须知 |
1.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 |
必要 |
电子或纸质( 复印件1份)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电子表单, 申请人下载填写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 〔2017〕52号)第十六条 |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 发 |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必要 |
电子或纸质( 复印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 〔2017〕52号)第十六条 |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 发 |
办理流程: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窗口提交申请 1.受理:依法受理申请的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 办结:事项结束,封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