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梅山镇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小组及成员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梅山镇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地解决我镇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成立梅山镇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镇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镇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傅绍萍 人大主席
副组长:汪立志 党委副书记
熊裕民 纪委书记
陶学琦 政法委员
周 娟 副镇长
成 员:朱道超 宣传委员、党政办主任
吴为中 财政和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江露露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安监所所长
余 浩 梅山派出所所长
吴 然 江店派出所所长
方临木 监察室主任
潘 明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副主任(主持工作)
蔡梦玲 扶贫办副主任
肖顺海 平安办工作人员
各村、社区书记
镇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办公室主任由潘明同志兼任。今后,镇社会救助小组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接任人员自然替补。社会救助日常工作由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负责。
二、主要职责及职责分工
(一)主要落实上级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市、县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全镇社会救助工作。
(二)加强工作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加强制度和工作衔接,定期研究解决梅山镇社会救助工作出现的问题,确保有关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三)完善工作机制。利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准确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发挥好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强化资源统筹,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梅山镇社会救助工作实行镇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本镇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各村(社区)等各司其职,负责社会救助具体实施。
职责分工如下: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牵头做好本镇社会救助工作,构建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发挥镇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实现部门协作配合。 对接县主管部门,具体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核对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初审和发放。
平安办:负责来信来访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和维稳工作。
派出所: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村、社区:配合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居民申请人员调查摸底、政策宣传、公示告知等工作。
其它:镇残联、退役军人工作站、工会、妇联、团委分别负责对残疾人、困难退役军人、困难职工家庭、困难妇女和单亲母亲家庭,患重、大病的干部和职工,孤残病青少年、贫困大学生、特殊困难家庭青少年和参与重点工程的贫困青年等困难对象的救助帮困工作;镇财政和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镇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拨付工作;镇党政办负责通过募捐等形式做好救助帮困等工作;镇纪委负责本镇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社会救助工作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全年工作,研究确定财政预算投入。每月召开救助资金审批会,遇有紧急事项可由组长召集临时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各相关单位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由工作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核查小组,对每月村和社区新申报的低保初审对象家庭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年底要对全年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总结,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建立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多边救助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定期交流信息,协商救助工作,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长效工作机制。遇有突发事件,各部门发挥职能,以有效整合各种救助资源,形成整体推进合力,完善突发事件处置解决机制。
2020年9月27日